政府采购物业服务、装修及修缮工程项目,经常会涉及项目评审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尤其是修缮工程类、物业服务类项目,受客观因素影响大,且招标采购文件中往往无法表述齐全,所以项目设置现场踏勘环节就很有必要。这些项目涉及现场基础情况、现有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组织现场踏勘有利于项目的公平竞争和后续的顺利设施。笔者在很多此类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看到关于现场踏勘的一些条款,如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则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或评审活动;将现场踏勘作为项目评分项等等。这些条款的设定是否合理合规呢?
对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其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此条款有四层意思,一是“可以组织”,二是参与者为“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三是形式是“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四是时限要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
据此并以此类推及延伸思考:
一是招标采购文件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即不能设置为实质性条款;即采购人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或加分因素,强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现场踏勘;
二是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其与产品和工程质量、服务无关,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
三是为保证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参与,现场踏勘的时间应安排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之后。
此外,政府采购项目如组织现场踏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得强制要求现场踏勘。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参与现场踏勘,如明确组织现场踏勘,则由潜在投标人自己决定是否参与。
二是要明确现场踏勘的形式和时间。采购人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现场踏勘的形式和时间,包括统一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是现场踏勘的意见反馈,应当进行登记汇总,以书面形式通知包括未参与现场踏勘的所有潜在投标人。(曹国强)